毛坯和装修价格要分别“明码标价”

下月起,南昌市消费者在购买全装修住宅遇到问题,可依政策维权。日前,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南昌市城区新建全装修住宅销售管理的通知》。3月起,南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成交总价的同时,应分别约定毛坯价格和装修价格。其中,装修价格不得高于开发企业与装修单位签订的装饰装修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装修价格。

装修价格由不少于3家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通知》明确,开发企业在销售新建全装修住宅前,应建造样板房,向购房人展示交房标准及样板房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样板住宅房须与设计、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装修条款内容保持一致,新建全装修住宅交付时不能低于对应样板房工艺、质量和标准。

记者了解到,3月起,南昌市新建全装修住宅项目须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图纸应依法审查备案。新建全装修住宅买卖合同面积为毛坯房面积,销售价格包括毛坯价格和装修价格两部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成交总价的同时,应分别约定毛坯价格和装修价格。

根据《通知》,由开发企业委托不少于3家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装修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后取均价,作为销售时的装修价格。新建全装修住宅装修价格应在预销售方案中明确。

需要注意的是,南昌市新建全装修住宅买卖合同约定的装修价格,不得高于开发企业与装修单位签订的装饰装修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装修价格。

开发企业不得强迫购房人接受产品

《通知》要求,南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全装修住宅所使用的主要材料与产品的等级标准、品牌范围、数量性能等,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予以明确约定,且不得低于开发企业与装修单位签订的装饰装修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装修标准。

此外,新建全装修住宅销售时,开发企业应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一房一价表、装修评估价格、与装修单位签订的装饰装修建设承包合同等信息。开发企业不得违背购房人意愿,额外提高装修标准、抬高装修价格,强迫购房人接受产品。

《通知》涉及的新建全装修住宅销售,是指3月1日起,首次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品住宅(含商住)项目中,有全装修住宅销售的,以及原先毛坯销售的商品住宅(含商住)项目中,改为全装修住宅销售的。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可参照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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